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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宣传】全面注册制投资者教育问答(二)

文章来源:通和投资发布时间:2023-03-17

按照开展全面注册制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相关安排,证监会投保局等部门机构制作了全面注册制基础投教产品,为加强全面注册制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宣传,提高投资者专业性,我司将节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投教问答手册》中的内容开展投教宣传,本期为第二期内容。

5.全面注册制下,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做了哪些完善和优化?

答: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要求,在坚持规范、透明、可预期、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将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复制推广至主板,在此基础上优化发行上市审核具体安排,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并同步制定了配套业务指引、指南,统一在各板块实施。发行上市审核制度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优化:
一是统一审核制度,优化注册程序。对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沪深主板和科创板、创业板适用统一的审核和注册制度。在首发审核方面,进一步明确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板块定位,加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环节的有机衔接,提高审核质效。交易所受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审核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在再融资审核方面,将优先股纳入注册制审核范围并将发行主体拓展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将主板分类审核制度扩展至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范围扩大至主板上市公司,统一沪深主板和科创板、创业板标准,在符合板块定位方面重点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在重组审核方面,新增规定主板重组上市标的资产的条件,优化完善创业板快速审核机制并扩展至主板,保留当前主板与科创板、创业板“小额快速”等审核的差异化制度安排。
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要求。落实《证券法》和证监会《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审核监管实践,进一步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安排,审核类规则增加“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等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可读性。
三是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即担责”调整为“申报即担责”,进一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引导市场各方归位尽责。进一步明晰中介机构责任,将保荐人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要求调整为“审慎核查”。总结实践中运行效果良好的现场督导制度,扩大督导对象范围,由保荐人扩展至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并明确其配合义务。为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好地履行责任,在审核规则中进一步明确审核过程中的日常工作措施。
四是优化服务,提升审核透明度。坚持“开门办审核”,完善咨询沟通相关规定,将业务咨询沟通范围扩展至各板块IPO、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明确申报前、审核期间、上市委审议后的咨询沟通事项,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提升审核的公开透明度。

6.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有哪些步骤?

答:(1)申请与受理。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通过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交易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交易所网站公示。(2)审核。交易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审核程序包括:审核机构审核,由交易所设立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上市委员会审议,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此外,审核还可能涉及会后事项、审核中止与终止、复审等程序。

7.证监会怎样监督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

答:证监会建立对发行上市监管的权力运行全流程监督制约机制,对发行上市审核程序和发行注册程序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导督察,对廉政纪律的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监察。证监会定期不定期对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按标准选取或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的项目,同步关注交易所审核理念、标准的执行情况。明确交易所存在审核过程中未按审核标准程序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未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不及时等情形的,证监会可责令改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同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力度。
8.上市委员会制度是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次改革中作了那些优化?
答:经过近年实践,上市委运行总体平稳。根据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审核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主板和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委的组织架构整合安排,沪深交易所对相关规则进行了修订,优化了机制安排,包括:组建统一的上市审核委员会,整合交易所原主板上市委职能。明确上市委的审议职责,承担审议发行人、上市公司、转板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及证券退市的职责,并总体沿用科创板上市委、创业板上市委相关制度。其中,重新上市适用首发上市审议程序,退市事项纳入注册制下上市委审议范围。同时,简化退市程序,对申请主动退市上市以及上市公司不申请听证的强制退市,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优化上市委委员队伍结构,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完善上市委“选、用、管”全链条制度机制,建立以专职委员为主的队伍,健全上市委选聘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委员的监督管理,更好发挥履职把关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