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非法集资案例(二)

文章来源:通和投资发布时间:2020-02-25

案例一:

一个农妇的疯狂——浙江斯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斯某某,一个杭州临安山区的农村妇女,早在1993年、1994年间就因为投资失败而形成巨大资金缺口,还承担了高额利息。2003年7月至2005年10月期间,斯某某通过他人垫资注册及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虚假出资的方式,先后注册成立了以其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浙江东山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东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和浙江斯茶仙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非法集资的平台。

2003年到2007年,斯某某打着投资开发150万亩农业生态园区、牡丹江林海水电站、临安华光潭水电站等项目的幌子,通过媒体宣传以及出书、制作个人宣传资料、召集会议等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肆作虚假宣传。其间,斯某某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资金实际用途,以支付18%~10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加盟、借款等形式欺骗社会公众,大肆非法集资,累计吸收318名人员投资,金额达1.67亿余元,所得款项被斯某某用于支付投资者高额回报、归还个人欠款以及供个人挥霍等。

截至案发,斯某某尚有1.42亿余元资金无法归还,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作案手段

1.设立空壳公司,作为融资平台。2003年,斯某某成立浙江东山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随后两三年中,又相继成立了杭州东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和浙江斯茶仙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558万元和5000万元。事实上,有巨额欠债的斯某某已没实际出资能力,三家公司是通过他人垫资注册,刚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即被全部抽走,且从未开展正常经营,只是斯某某非法集资的工具。

2.买来荣誉光环,博取公众信任。为了营造出她社会关系广、资金实力雄厚的假象,斯某某采用出资、赞助等方法为自己取得了“2006年度全球华人富豪500强第168位”、“华人亿万富翁俱乐部副主席”、“浙江省民营经济研究会名誉会长、理事长”、“浙江大学管理培训中心客座教授”、“求是·竞争力论坛组委会名誉教学主席”、“首届中国新农村建设论坛组委会副秘书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先进个人”等头衔和荣誉,同时长期在西湖边的星级宾馆租用豪华套房作为办公场所,让投资者放心地把大量资金交到她的手中。

3.虚构开发项目,吸引巨额投资。斯某某的三家公司并未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却对外宣称投资开发150万亩农业生态园区、牡丹江林海水电站、临安华光潭水电站等项目,以这些虚拟项目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加盟、借款等形式向300多名社会公众集资1.67亿元。为吸收更多资金,斯某某还帮助参与者代办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并通过虚假消费套取现金。

4.利用媒体宣传,扩大社会影响。斯某某虽然识字不多,文化程度不高,但是她深谙媒体炒作的技巧。从平面媒体到网络媒体,从视频广告到宣传手册,她铺天盖地地对公司和项目进行广泛宣传,还借助某些知名媒体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不断扩大受众的范围和层面。

案例二:

“四招”敛财3.35亿元——浙江丽水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屠夫出身的张某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但他在丽水当地算得上是一位能人。他曾担任过位于丽水市区并相对富裕的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市、区两级人大代表。

就是这样一位能人,凭借其身上的光环,在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以投资开发水电站、入股房地产等名义,以借款、入股的形式,按月息15‰~20‰不等支付利息或者分红,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金某某及公司经理叶某某,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3.35亿元,至案发时仅偿还了842万元。

作案手段

1.利用乡情,向本村村民集资。张某某担任丽水市莲都区灯塔村党总支书记是他身份转变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点。2002年至2006年3月期间,张某某以投资江西省永新县永新宾馆有限公司、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名人岛置业有限公司、七星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等名义,按18%的年息向灯塔村的170名村民集资或借款,共计4938万元。

2.扩大范围,向个人和单位集资。张某某在灯塔村范围内的集资额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因而他将目光转向社会公众。2002年至2006年4月期间,张某某以投资上述四家公司的名义,用房产、店铺以及其他资产作担保、抵押,按15‰、19‰、20‰不等的月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49人、单位3家吸收存款,共计1.94余亿元。

3.输送利益,向银行员工集资。2004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张某某以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自己担任董事长的江西省永新县丽新龙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20‰的月息,向浙江丽水市某农村合作银行的47名员工及其家属等吸收存款614.5万元。

4.公开设点,向社会公众集资。2005年8月,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叶某某商议,在丽水市花园路设立集资点,由张某某聘任叶某某担任丽水市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以叶某某个人作为借款方,并以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三家公司提供担保,按月息20‰向社会集资。

截至2006年4月初,该集资点共向社会公众424人吸收存款8529万元,其中以叶某某的名义集到的存款有6963万元,张某某直接吸收存款1566万元。叶某某将所吸收资金中的5258万元汇入张某某和金某某的账户,由金某某具体负责核对上述存款数额,并开具收款收据,帮助支付利息,再按张某某的要求将存款汇到指定账户。

 

本文案例摘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旧版)

http://www.cbrc.gov.cn/ffjzIndex.html